法院对老百姓下手?我看你是活腻了 第82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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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然还是网上阅卷,不需要专门去检察院,这一点确实是很方便,尤其是对于一些异地的律师来说。

放在以前,异地律师们阅卷得专门跑几趟,这来回的食宿交通费用可都得当事人来承担,无形之中就是很大的开支。

打一个官司下来,先不说别的,官司赢不赢那是另外一回事,钱肯定是得花不少。

现在最起码能省一点是一点。

网上登录,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后,大概到了下午,检察院那边审核通过了,周云和老秦两人坐在电脑前开始了阅卷。

**罪,一个很古老的罪名了,在我国的法制史上,最早规定**罪的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。

法经的《杂律》篇是这么规定的:“妻有外夫则宫,**者,诛!”

意思就是说,妻子**的处以宫刑,**的男性直接诛杀。

秦朝的秦律很严,但在这方面相对较轻,秦律规定,“强者,黥为城旦舂,和奸(**),男女皆耐为隶臣妾。”

就是说**的人脸上刺字,然后罚做苦役。

**的,男女都要做奴隶。

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,具体规定就不说了,总之大概意思就是,**的双方刺字,做苦役,然后还有个规定,官员**罪加一等,按**算。

而汉朝的**除了刺字做苦役,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。

为什么说汉承秦制,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。

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,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**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。

这句话就是说,**的事,女性十岁以下,就算同意了也按**论处。

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。

扯远了,我国最开始对于**的规定,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。

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,就一句话:打**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
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。

**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,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。

所以**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。

然后在1984年,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《关于当前****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。

在该解答中,将“违背妇女意志”作为了**罪的核心。

由此,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《解答》来的,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,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。

那问题来了,“违背妇女意志”能否作为**罪的核心,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。

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,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。

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,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。

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,性的方面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开放,婚前性行为不能说没有吧,但真的很少。

所以你说那个时候按照这个来没问题。

而现在不一样了,婚前性行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,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,这个时候还用老规定,那合适吗?

妇女意志,或者说性同意这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,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才是性同意。

可能这一秒对方是同意的,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么办,我国对于成年人的标准是**说,这个时候停下来怎么界定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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