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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快,休庭时间结束。
随着三名审判员缓步走上审判台,全场嘈杂的声音也立刻变得安静起来。
众人均是屏气凝神地盯着审判长。
大家都想要看看,这个连警方都无法判断的案子,今天究竟会是什么样的结果?
在刚刚休庭的时间里,他们也在各自进行着讨论。
有些人认为被告王家强确实太冤了!
这人一脸的老实样 ,看着就不像是会说谎话的人!
而且他不仅把对方送到医院,还垫了不少钱,这种行为应该要大加赞扬才对!
那个老头明显就是在讹人!
另一些人则较为理性。
既然你们都闹到法院了,那就看双方谁的证据更加充分!
你原告说对方撞你了,你就拿出对方撞你的证据。
你被告说你没撞人,你也拿出自己没有撞人的证据!
但无论如何,法庭总归是要讲证据的!
还有一些人则认为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了!
老人被撞后,哪会有功夫去固定证据?
再说了人家老人那么大年龄了,会说假话吗?
现在的年轻人真是没有一丁点担当!
但无论如何,最终结果还是要看法庭是怎么判的!
……
“现在继续开庭。”
“经合议庭合议,本院认为,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纵观全案事实与证据,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……”
“第一,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,一个人倒地之后,首先会确定是谁撞的自己,这也是人的本能反应。”
“本案中原告称是对方驾车刮蹭到了自己,而且全案的证据也能够显示,事发时现场仅有原、被告二人在场,并无第三方。”
“虽然被告一直否认自己撞人,但是从常理分析,其双方相撞的可能性极大!”
“假如真如被告所说,自己是在助人为乐,那么符合生活经验的做法,不应该是先报警再救人吗?”
“况且如果被告真的没有撞到人,那么他完全可以等待对方的家人送其就医,甚至可以自行离开!”
“而被告的做法是不仅将对方送医,然后又垫付了医疗费,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!”
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,如果撞伤他人,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医疗款。本案中原、被告素不认识,被告的做法明显符合一般侵权事件!”
“第二,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、每日明细等相关票据,本院对于其主张的医疗费32170.55元予以确认。”
“至于护理费、营养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等费用,本院认为,原告系年满六十岁以上的老人,而且有医嘱予以佐证,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,经计算,各项费用为17253.18元较为适当。”
“至于原告方所提出的精神补偿金,本院认为原告系正常行走,突然遭受无妄之灾,侵权人应当予以补偿,酌情为10000元。”
“综上,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9423.73元。”
“第三,本案中警方虽然出具了无法查明事实的证明,但是结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分析,本案双方显然是发生了刮蹭。”
“原、被告双方一方是行人,一方是机动车,根据公平原则,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,被告方显然责任较大,应占70%的责任较为适宜。”
“综上所述,被告王家强应一次性支付原告41,596.611元,本案诉讼费4300元,由原告负担1290元,由被告负担3010元。”
“判决结束,现在宣布休庭。”
随着审判长汪杰的槌声落下,吴一良诉王家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。
……
听完了宣判结果,林川整个人直接麻了!
常理分析?
按照生活经验可知?
推断可得?
一切结果都是建立在推测、臆想之中!
更为炸裂的是,他竟然又用这个结果,来反向证明王家强行动的合理性!
这都不属于自由心证了,完全就是循环论证!
法官不讲法律,开始说常理了是吧?
此时一旁的吕先锋也是阴沉着脸。
他也没有想到,审判长竟然真的就敢这么判?
整个庭审过程中,原告至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证据,证明是王家强撞的他?
你作为审判长,竟然在这里瞎推论!
用行动去推测结果,再用结果去证明行动的合理性?
这逻辑也是没谁了!
此时王家强也是一脸地不甘。
他不明白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?
难道扶一下人,做个好事真的错了吗?
“小川……”
林川摆了摆手,示意他不必多说。
如今判决的结果已经当庭公布了,即使不认可,那也需要走正规途径往下进行,而不是一直纠结这个结果的对错!
“吕律师,咱们回去商量一下代表监督的材料吧!”
吕先锋先是一愣,而后便重重地点了点头!
他没想到林川不止是随便说说,而是已经打定了主意!
不上诉,直接申请公众代表监督!
这分明就是打法院的脸呀!
不过能做出这种判决,被打脸都不亏!
……
休庭以后,林川三人直接离开了庭审现场。
这让众人又是一愣。
这似乎是林川的首败吧?
看到林川黯然离场,众人也都是有些绷不住!
今天的判决结果,属实有些出乎大家的意料!
就连不少专业人士,都加入到了讨论之中!
“今天这个案件,似乎用举证责任来判断更为合适吧?”
“没错,我也这么认为!原告究竟是怎么倒地的并没有查清!结合全案的证据,本案的事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!”
“是的!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,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败诉风险!也就是说原告作为主张方,他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,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败诉风险!”
“我不同意!我认为本案的案情较为特殊!合议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是适当的,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!”
“凭什么?他说对方撞了他,那么他就应该举证证明!否则的话岂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起诉别人?”
“前面的不要抬杠,你要具体看本案的特殊性!原告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,而且是受伤害的一方,你还能强求他在当时那种情况下,去固定证据?这有些强人所难了吧?”
“谁告诉你年龄大就有不举证的特权?”
“全篇都是各种推定、情理、生活常识?反正无论如何,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是不太信服的!”
“同感……”